“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字待遇差千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4:25:31

【小编白话】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都是《劳动合同法》认可的用工形式,但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小编整理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放在本文最后面,大家在和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到自己的权益哦~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每天上午和下午各工作两小时,周末休息。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小王继续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公司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小王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补缴社会保险。但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王的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小时工资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劳动报酬、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风险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完全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件,故小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小贴士】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