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造假,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13:03

 【小编导读】我们都知道,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中,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可以享受带薪产假、哺乳假等,且用人单位不能在这段特殊时期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下面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公司居然合法解除了孕期劳动合同。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描述】

小崔在公司从事文案策划、活动宣传工作。一年后小崔怀孕了,随后她以自己身体不好为由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交了定点医院出具的假条,经公司审核并备案后,准予小崔的病假申请。

按照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员工长期请病假应每周向公司提交病假条,逾期未提交或弄虚作假属于严重违纪,将要解除劳动合同。

  
小崔在休假期间按公司规定提交了病假条,但公司到医院经过核实发现所有病假条均非该医院所出具,均为伪造的,公司随即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

   小崔认为自己在孕期,公司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故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但是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崔的请求。

【案例分析】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确应受到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法律保护、享受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亦要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义务。特殊的保护,并非享受“特权”,仍需依法遵守用人单位合理有效的各项规章制度,切莫因小失大。

《劳动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崔提供假病假条的行为已严重的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妥。

【结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做人自真始”,弄虚作假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