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开“收入证明”,引来大麻烦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20:11

 【小编导语】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时,当事人会被要求由单位出具本人经济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应,单位在开具收入证明时要谨慎,以免带来法律风险。让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下面的案例。


  【案例描述】

     小王在某广告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工资标准为3000元。因贷款买房子需要公司出具一张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小王找到人力资源部经理, 恳求其把月工资多写点,好多贷点钱。人力资源部经理平时与小王的关系不错,便答应按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开收入证明,并加盖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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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后,小王从该公司辞职后,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补足拖欠的工资及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辩称是为了方便小王贷款才出具的假工资凭证,小王实际的工资标准只有3000元,但工资明细表上没有小王的签字。

         由于广告公司无法出具证据证明小王的实际工资标准是3000元。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诉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与其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会保险等息息相关。收入证明也在诸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员工要求公司为其出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仲裁委支持小王诉求的依据是: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 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结尾】

    通过本案例的学习,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开具收入证明时应当如实证明;如果开出的证明高于实际工资时,不妨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收入证明比实际工资高多少,仅用于某种需要(如买房贷款),不作他用,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就可以化解掉相应风险。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