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整岗位属自主权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14:39:00

导语:当岗位需要调整时,并非所有情况都要协商解决的,看完这则案例,相信你会明白其中的原因。

案例描述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两个月考核不达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小王已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小王限期到新岗位报到,逾期不到岗的视为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则认为调整岗位应当与其协商一致,公司无权强行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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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 1996年100号】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本案中,小王两个月考核不达标,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给予调岗处理属于自主权,无需与小王协商一致,小王应当服从。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