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支付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8日 09:03:31

导语:工作中遇到加班的情况非常常见,但是你知道用人单位对加班费是如何计算的嘛?难道真的是公司说多少就是多少嘛?

案例描述:
小王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为5000元。人力资源部对小王做入职培训时说:因公司业务繁忙可能会经常加班,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加班小时数累计计算,累计8小时计加班一天,一天的加班工资为100元。小王签字确认“已明确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小王在公司工作的第一个月就有两次周六加班,公司支付了小王200元加班费。小王找到人力资源部询问周末加班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起码也应当给400元加班费。但人力资源部解释到这是公司规定,并且小王也签字认可了,就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案例分析: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小王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5000/21.75=229.89元,而公司规定加班一天只给100元,明显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补足加班工资。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