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加班仲裁要举证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09:49:51

导语:在向仲裁委提出有关加班费的申请时,究竟需要哪些材料来支持我们的请求,在提交证据时有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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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小王于入职某公司,担任调查员一职,其月工资为5100元。小王于2014年2月10日并离职,就加班工资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请。庭审中,小王主张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周有2天休息日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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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告知小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涉及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而他仅提供了1份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长情况,这位证人又没有出庭,

公司对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依据证据规则,仲裁委对这份证人证言将无法采纳。同时告知公司应当以诚信为本,实事求是。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案例分析
加班工资的争议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必须是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自行加班不能要求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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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也就是双休日加班的,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倒休,不能安排倒休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平时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不能以倒休为借口不支付加班工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