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辞职申请后,发现怀孕能否撤回?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8日 0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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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称为“三期”。《劳动合同法》对处于“三期”中的女职工进行了解雇保护。但如果女职工刚刚离职却发现自己怀孕了,是否还受解雇保护呢?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因觉得工资待遇低,便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同意其辞职后开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在此期间小王发现自己已经怀孕,并且还没有办结工作交接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便以自己是“三期”,并且提交辞职申请时不知道自己已怀孕为由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公司未同意。
 
那么,“三期”女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到办结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期间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辞职申请呢?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限制或防止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后利用各种理由或手段规避法律责任。解雇保护是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并不限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辞职系个人原因,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此后要求撤销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延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