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调岗未果,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 13:12:54

20160401-1-111.jpg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单位想给你调换岗位你拒绝了,后果会怎么样?

案例描述:
小王于去年年底被某外企公司录用,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总经理发现小王的工作能力平平,业务水平也一般。

半年后,公司又到了销售淡季,利润降低,生产也不那么忙了。总经理找到小王协商将工作岗位由技术变为销售。小王没有同意。

第二天,小王上班时接到了公司人事部发给他的一份通知书。打开一看,原来是公司通知他,已决定在30天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他变更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未能达成一致。小王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捕获.jpg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产生法律约束力,要想解除它,须有法定理由或约定理由,不能任意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如果出现了上述情况,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原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变更,若变更达不成协议时,企业这时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的利润降低,是属于销售淡、旺季的变化造成的,不能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任何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是在随时发生变化的,一般的经济增长或滑坡应属正常情况,不能被看作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再者,公司的利润降低也并不能使原先与小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对他的工作不满意,而并非企业经营发生了重大困难。

综上所述,公司采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王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应该获得胜诉的结果。

案例找不同
什么时候公司给员工调岗是合法的、什么时候是非法的?与下面这个案例比较一下吧:“公司调整岗位属自主权”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