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值不高被解除合同,行不行?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16:39:18

20160617-1-1.jpg

颜值,2015年开始的流行网络热词。泛指人外貌的好看程度。“颜值高又能干,找工作容易办”,不过颜值不等同于价值,颜值不高被公司辞退说得过去吗?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后,过了一个月,公司在小王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突然以其腿有微跛,“形象欠佳”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无奈,小王只好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60617-1-2.jpg

案例分析
公司应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公司在试用期内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但“腿有微跛,形象欠佳”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另外,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本案中,公司仅仅因为小王腿有微跛,便以“形象欠佳”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构成就业歧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为违法解除。

延展阅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