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法律支持诚信的一方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13:5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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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为本,信为先,诚信是为人处世的立身之本。法律在进行裁决的时候也以此作为基本原则。

案例描述
小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公司向小王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但小王回复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解决双方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事项,并要求在合同中注明全额工资及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双方协商未果。公司向小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9000元以了结双方权利和义务,小王未予同意。

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仲裁过程中,公司认可小王的诉讼请求,而在一审中不予认可。其不予认可的理由是,若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则予认可,否则不予认可。同时辩称,小王系因公司要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愿意签订而主动离职,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此处有名词解释)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处有解释)公司在诉讼中享有承认或否认对方诉讼请求的处分权,该公司已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后虽然不予认可,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作出认可小王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故该公司不予认可的行为有违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准许,从而对小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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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承担真实陈述事实和主张的义务。本案中,公司或基于规避败诉风险,从而作出有利于自己并与前次庭审相互矛盾的陈述,且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承认小王诉讼请求的意思表示是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严重损害原告的权利,破坏诉讼的整体进展。

诚实信用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而且最终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实质,是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处有名词解释),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延展阅读
1、处分:这里指处理,而非处罚。
2、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是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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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整理:Cerpark大学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