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的合同约定,约了也没用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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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进行一些特别约定,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能兑现约定,则须交纳违约金。这种约定是否都合法呢?这个案例教你辨别不合法约定。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小王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小王应为公司服务3年,如违约,小王应当支付违约金3万元。

公司为小王办妥人才引进所有手续的半年后,小王提出辞职。公司认为,如果坚持辞职,则必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小王认为自己辞职合法,予以拒绝,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公司认为,为了引进小王及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服务期和违约金约定均与此有关,双方对服务期的有关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公司按约定为小王办理了人才引进的所有手续并承担了相关费用,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小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出辞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是否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虽与小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但此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和违约金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故不应支付违约金。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