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赔偿被拒绝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9日 16:30:48

20160819-1-1.jpg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那如果劳动者以职务之便故意不签合同,这两倍差额赔偿能拿到吗?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王主张:在职期间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支付自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注:对应法律条款见后)

在庭审过程中,公司主张小王是人力资源总监,并且在《岗位职责》中明确了其工作中包括劳动合同的管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小王,并向法院提交了《离职交接表》显示小王的离职交接文件中包括公司全部的劳动合同。小王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小王作为人力资源总监,负责管理公司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小王也并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向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因此,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指出,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本案中,小王作为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小王本人,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私利的情况不予支持。

本案例涉及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