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愿缴社保,公司可以提解除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11: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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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但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保。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可依呢?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个人资料等,逾期不提供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小王领取了《员工手册》并签字同意遵守。

20日后,公司向小王送达《通知》,要求小王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并配合单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但小王收到该通知后并未提交。

1个月后,公司向小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违反《员工手册》规定,逾期未提交个人资料,不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小王签收了该通知书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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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劳动者不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这项法定义务,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将风险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因此这是劳动者的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

在法律对劳动者拒绝提供办理社保所需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来防范这一点。具体来说,作为解除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中,或将其作为试用期录用条件之一。

本案中,小王明确知晓《员工手册》的规定,但未按时提供个人材料,且在公司向其下发催交通知书后仍未提交,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