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商学院】辛苦加班,竟以未达到工作要求被开除?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01:02:01

 工作未达到领导的要求是否能作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加班的事实是否就可以拿到加班费?

案例描述

小王于2014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2015年5月31日公司以“工作未达到领导的要求”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小王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要求小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小王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支付加班工资。

 

在庭审过程中,小王对公司提出的“工作未达到领导的要求”不予认可,并主张在职期间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存在超时加班情况,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但小王未就其存在超时加班情况举证证明。公司也未就解除原因提交证据证明。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支付加班工资的诉求。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公司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小王未就其存在超时加班情况举证证明,故仲裁委对其所持存在超时加班情况的主张不予采信,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申请不予支持。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