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语】现代生活节奏快、职场压力大,加上环境污染等多种因素,会导致很多人生病,如果病情严重还需要请一段时间的病休、病休后是否还能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这种情况下的公司、员工双方分别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劳动合同法》又有哪些规定,你一定要了解一下哦~
【案例描述】
小王因患病需要时间休病假,根据小王的累计工作年限和本公司的工作年限,他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便与其签订了《医疗期协议》(下文简称为“《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医疗期的起止时间以及医疗期内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协议》签订后,小王便开始了休假。按照约定,小王定期提交病休证明,公司也依法支付医疗期工资及相关待遇,但医疗期满后小王仍觉得身体不适没有出勤,公司便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小王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享受医疗期的权利,同时也考虑到劳动者无限制的休假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负担和损失,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可以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医疗期满员工时不能忽视这个法定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当劳动者医疗期满时用人单位应首先书面通知劳动者来上班,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的工作,还应当另行安排别的工作,如果此时劳动者仍不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方可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有违法解除之嫌。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