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读】前一段时间,北京进行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的阅兵典礼,北京及周边的很多工厂及在建施工工地在一段时间里都停工了。单位停工停产、是否也能停薪?非也非也,这种非劳动者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有明确规定。让我们先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描述】
小王所在的单位,过去的营业额一直不错。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实体业带来很大冲击。公司最近收益不好,导致小王等多名员工也因此被通知从3月开始回家待岗,待厂子经营状况好转再上班。企业在遇到经营困境时,为减少成本,维持运营,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阶段性停工、停产来缓解经营压力。但是问题来了,如果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不再履行正常的工作内容,甚至没有再为企业付出劳动,该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认识误区了。小王觉得,单位好歹得继续发工资吧。又不是我们自己不乐意上班的。是你不让我们去。但是单位说了,既然都不来上班了,就没有工资了。
【案例分析】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有两种解决办法: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按正常工资给钱。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工厂安排小王从3月开始待岗,小王这个月也工作了,就要按他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把三月份的工资给他。其次,他从四月就在家待业,也没给公司付出任何劳动,那就按照第二条,应当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因为安排生产任务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作为劳动者没干活,确实不是劳动者的原因。所以不能因为停工、停产就不发放任何工资。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