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换单位,经济补偿年限应合并计算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05:35

【小编导语】今天说的是因为用人单位导致员工变更合同单位后,如果合同单位又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与员工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的事儿。最后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要了解一下哦!


【案例描述】

     小王2009年1月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消防中控员,工资标准3000元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小王如果愿意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小王需到B公司工作,原因是“B公司是A公司的下属公司,A公司已经依法注销了。”公司对小王还表示你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都没有变化,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你想干就续签,不想干就不用签了。”

无奈之下,小王选择同意,与B公司也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B公司通知小王,公司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支付小王2个月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

小王觉得公司不应该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反而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呀?就算要终止计算经济补偿,也应该把在A公司的那3年时间也算上?

【案例分析】

    本案中,很明显公司的目的首先是规避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又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所以B公司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应当将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其次,也是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采取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用到新单位,并且单位经营内容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没有实质性变化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总之,公司的这种做法不但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也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时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