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加班,红包能代替加班费吗?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3日 15:10:26

【案例描述】

小高是某酒店的服务员,实行综合工时制,春节期间也无法统一休息,只能倒班、轮休。因此,小高被安排在大年初一初二上班。春节过后酒店给小高发了一个100元的红包,并解释说:综合工时制就是轮流上班,轮流休息,所以不是加班,当然也没有加班费,发的红包就算是过年期间的加班费吧。小高很是奇怪:酒店这么做合法吗?

【案例分析】

其实,春节红包和加班费完全是两码事。春节发的红包是用人单位自愿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给多给少全凭自愿,并无硬性的标准;而加班费则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一种补偿。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

 另外,酒店对综合工时制的理解也是有误区的。综合工时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小王被安排在大年初一和初二上班,属于法定休假日加班,酒店应当支付三倍的工资,是不能用红包充抵的。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