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导语】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者调整自己的职业生涯时,“辞职”是迈出的第一步。虽然辞职看似简单,但是在辞职期间的劳动纠纷也是数量众多。让我们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例描述】
小王是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骨干,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春节过后小王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多次挽留都被小王委婉的拒绝。于是,公司便不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及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小王十分无奈,一气之下便离开了公司。
小王在找新工作的过程中,屡次被新单位以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为由拒绝录用。小王也多次与原单位协商,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原单位仍不予出具。
对此小王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分析】
业务骨干突然辞职,确实使公司很为难,有可能给公司运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提出辞职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最大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不给小王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风险,如果因此给小王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尾】
一般情况下,辞职有三种形式:依法立即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案例的情况下,小王的要求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