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白话】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最主要的目的,它通常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工资。企业发放公司后,还需要留有工资支付记录,如果没有记录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个月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小王续订也没有办理终止手续,小王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但是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标准上双方出现了分歧。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就应该按照2000元的标准支付;但小王提交的公司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明细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他的工资标准大约为5000元左右,应当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工资台账及支付凭证来佐证。
最终,公司因举证不利,被判按照5000元的标准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最主要的目的,它通常体现为货币形式的工资。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且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至少应提供争议发生前两年以内的工资台账来作为自己的证据。《北京市劳保局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王主张自己的工资标准为5000元,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佐证,公司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工资支付和存档制度,无论是通过银行发放还是以现金形式支付,都应将工资清单交给劳动者签字确认,并按照法律规定保存两年备查。如此,可以避免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因无法对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而带来的败诉风险。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