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无争议协议,是否真的不能再争议?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16:45:52

【导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都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最后都加上一句“双方无争议”一类的话,但是写上这句话就真的无争议了吗?让我们看看下面的这个案例。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刚工作了一年公司便与小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小王同意领钱走人,办结了工作交接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最后公司还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无争议”。

小王签了协议,拿了钱,到家以后突然想起来公司没有安排他休过年假,解除时也没有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应该找公司要个说法;但是看着《协议》上的“双方无争议”,小王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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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都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协议》最后都加上一句“双方无争议”或“双方无经济纠纷”一类的话,但是写上这句话就真的无争议了吗?本案中的小王还能要来未休年假工资吗?

【案例分析】
安排年休假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虽然《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争议”,但因为公司未向小王支付上述补偿,《协议》中的部分内容显失公平,所以小王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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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文案例由 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