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当我们遇到因劳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时,在维护个人权利时,一定要及时申请仲裁,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案件描述
小王于2010年9月入职某公司,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6月公司提出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小王将公司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在案件审理中,公司主张小王是主动提出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并且也未能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公司愿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驳回小王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对小王是主动辞职的辩称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但仲裁委为何驳回了小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求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小王是2013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至2012年7月,明显已超出仲裁时效。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法律知识点
关于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二倍的工资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