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很多人都会遇到加班或值班的工作,那么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加班费用的呢?而又有那些情况是不需要支付的呢?
案例描述
小王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由于工作性质需要倒班制,即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次日早上8点,下班后休息一天。白天需要工作,晚上8点以后公司锁门,便可以在工作休息室做饭、休息至次日早上8点其他同事来接班。
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与小王终止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但小王认为他每天工作24小时,远远超过了法定月标准工作时间,公司应支付加班费,公司主张小王晚上8点以后可以休息,不应视为加班,应为值班,所以不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
《北京市劳保局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中指出,(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不是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小王实际工作时间是早上8点至晚上8点,在此期间负责白天的工作;晚上8点以后便可以做饭、休息,符合上述第(2)条的内容,应为值班,故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支付值班补贴的,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