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每个人在找工作时都希望把自己最好的一面展现给应聘单位,但是有些信息你是必须如实上报真实信息的。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案例,虚报个人信息究竟会有哪些后果。
案例描述
小王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小王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小王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小王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以小王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小王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