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过有些情况下,就算是负责同样的工作,薪酬上也会有所不同。
案例描述
小王是某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他的工资总比其他技术人员的少很多,他觉得公司这样对待他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规定,他认为所谓同工同酬就是做同样的工作拿同样的工资,如果工资不一样一定是公司在捣鬼。因此,小王以自己同岗位的同事同样工作而收入不同为由提起诉讼,结果是从仲裁到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这是为什么?
案例分析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单位支付员工工资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同时法律又赋予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结合企业职工劳动能力、技能、资历和劳动效果等制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工资水平。客观上,员工在工作年限、出勤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也会导致同工同酬的执行,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存在岗位相同、工作相同的两个人工资各不相同的现象。
根据《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由此,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权利,并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
本案中,小王只是片面的认为同工同酬就是干一样的活儿就得拿一样的钱,但他忽略了他与其他同事的差异,就是入职时间、工作年限、出勤天数、工作效果、工作时间等因素,根据个人情况的不同,收入应当也有所不同。公司则根据自身情况,结合职工劳动能力、技能、资历和劳动效果等制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工资水平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