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也不能随意炒人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14:54:05

导语:入职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对求职者设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但是你知道嘛,就算是在所谓的“试用期”,同样是不能擅自辞退求职者的。

20160204-2-1.jpg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公司以小王表现不合格,所做预算表存在严重误差,便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王不认可公司的处理决定,认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最终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60204-2-2.jpg

案例分析: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便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在试用期内任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虽以小王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记载的解除原因是“工作量不足,发挥作用不大”。公司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王在试用期内工作能力未能达到公司的录用条件、职位要求,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