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返还公司财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9日 08:40:21

导语: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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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小王在某设计公司工作,负责多种图纸的保管工作,后与公司发生纠纷便提出辞职,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此后,公司发现有两张图纸还未归还,经多次与其联系索要图纸未果后,诉至仲裁委,请求判令归还。
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遂裁决支持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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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管原因是什么都负有办理工作交接和返还公司财物的责任。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