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工作中出现违纪情况,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样做是否有法可依?
案例描述
小王于2014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担任后勤维修人员,双方签订三年劳动合同。2014年6月公司以小王违反《设备定期检修巡查制度》为由依据其《违纪员工处理办法》,做出《关于对王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之后,公司又向小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但小王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对其实行的规章制度是经民主程序产生及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负有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征求工会的意见。而本案中,公司并未征求工会意见。最终,结合本案情况对小王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未证明《违纪员工处理办法》经民主程序产生并依法进行公示,亦未证明小王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问题,已构成违法解除。鉴于劳动合同尚有条件继续履行,小王又有此要求,所以仲裁委依法对小王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因劳动者违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处罚,解除后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1.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2.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3.规章制度的产生系依据法律规定经过了民主程序;4.规章制度产生后依法向劳动者明示;5.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用人单位在仲裁时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就会被仲裁委确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见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慎重。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