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中,兼职的“学名”是非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相对应的就是全日制用工,俗称全职。这两种用工形式在工作时间的定义上有明显的不同。
案例描述:
小王是某公司的班车司机,公司与其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每天早上7点到9点接员工上班,下午5点到7点送员工下班,一周工作6天。
小王要求公司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被公司拒绝,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呢?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工作时间的不同是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主要区别之一,超出法定的周工作时间的一般认定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在每周24小时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双休日的问题,也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约定的工作时间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故不应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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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请阅读Cerpark大学出品的: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一字待遇差千里”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