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不当,公司扣档案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8日 1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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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不当,有错在先,公司一怒之下扣押员工档案。这种“以毒攻毒”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谁料工作了半年便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公司拒绝,小王便不再出勤。不料,此后公司却扣押了小王的档案,理由是小王没有提前30日通知而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小王不赔偿公司的损失就别想转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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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在小王没有提前30日辞职,并在客观上已经造成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的确有权要求小王赔偿损失。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为获得赔偿便可以扣押员工的档案。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公司“以毒攻毒”的做法被法律所禁止,同时也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