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作失误,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了处罚,之后又以处罚过轻等原因,对员工再次进行处罚,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家居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商场导购员。小王在向顾客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因对业务还不是十分熟悉,发错了货遭到顾客投诉。家居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认为小王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于是作出了对小王罚款2000元的决定,罚款在当月的工资发放中进行了扣除。
对此,小王认为自己工作上的失误,不仅被罚款了也向顾客赔礼道歉了,这事儿就此结束了。但没想到过了几个月,公司再次旧事重提,并以此为理由,向小王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面对小王的不理解,公司人事部门给出的说法是,之前他的过错比较严重,但公司只是按照规定象征性地对其罚款,但结合这半年多的工作情况看,他的表现远远不如刚来工作时的表现,所以公司认为之前对她的处罚过于轻,让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于是此次作出了和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单位这样做合理吗?难道我要为一次错误买两次单吗?”小王怎么也想不通,于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家居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认为,公司已经对小王的违纪行为进行了扣除工资的处理,也就意味着小王已经为其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够再次重复地处罚加重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裁决撤销公司对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家居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处理方式,并且小王也接受了处理。故家居公司不应再以此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正像小王理解的那样,家居公司针对员工同一错误处罚两次是不妥当的。
如果公司要加重处理,必须要证明员工有新的违纪行为发生,若还是翻老账也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劳动者同一违纪违法违约行为,用人单位对其只能进行一次处理,不得重复处理,更不能在对劳动者扣一次工资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这样不仅对职工不公平,也将让用人单位陷入风险。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