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2日 1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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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承担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案例描述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还签订了《薪酬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聘用小王担任设备管理员,为期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违约,违约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薪酬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具备法律效力。

2014年4月,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设置设备管理员岗位为由,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

此后,小王遂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根据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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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公司与小王在《薪酬协议》中关于“任何一方违约,应当赔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的约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详见文后的“延展阅读”),故该约定对小王无效,但对公司仍具有约束力。公司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延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大学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