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不签?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06日 10: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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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那么,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这样的合同呢?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公司要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小王提出继续续订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书面通知小王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小王则认为公司非但不能终止还要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称小王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放弃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以即使不终止也只能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公司的做法和小王的要求,孰对孰错?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见后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见后注)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小王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自愿与公司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公司同意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均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那么第三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可以提出终止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指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应认定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排除法定情形外,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不能与小王终止劳动合同,并且还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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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大学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