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苹果App Store中的微信、QQ等APP在搜索引擎中被“蒸发”,直至5月5日晚间才得以重现。据说是App Store进行后台程序更新导致的故障。也许仅仅是工作人员小小的疏忽,但是却带来成倍放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公司担任设计师,在一次商业活动中小王因疏忽将标语写错,导致客户极度不满,拒绝支付项目尾款,并不再与公司合作。
公司认为因小王的过错给公司形象带来极坏的影响并造成数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决定对小王对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保留追究对其个人经济赔偿的权利。
公司向小王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小王于3日内到公司处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和工资结算事宜。
小王离职后,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未予支持。
案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失职行为,以及其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以及如何认定“重大损失”,就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小王在工作中将标语,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失职行为,但其一字之差却造成表达意思截然相反,给客户的公众形象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遭到客户严重抗议;公司所受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公司亦举证证明其因此遭受一定经济损失,故应认定小王的严重失职行为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公司据此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延展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提供: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大学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