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什么情况下属于合理的适当调整,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工程公司工作,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今年5月公司向小王送达《工作任务指派书》,安排小王到分公司临时辅助工作一周,劳动关系主体及工资待遇不变。因交通不便小王拒绝公司安排,不再出勤。公司在多次书面通知小王出勤未果的情况下,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王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在庭审过程中,小王诉称公司安排他去分公司工作,属于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他不同意变更,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小王诉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公司临时对小王进行的工作调整时间较短,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均不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到小王的合法权益;但小王拒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安排,无故缺勤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在维持劳动者原有的工作性质、工资待遇、工作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指派劳动者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属于对员工工作内容的适当调整,不应视为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编辑整理:Cerpark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