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力充沛、技术能力强的员工在完成了本职工作之后,又在外边兼职赚钱,这种情况下,原单位是否有权干涉他/她的兼职行为呢?
案例描述:
小王入职某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公司,岗位为高层技术人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6000元。去年10月起,小王擅自到一家游戏软件公司做兼职游戏设计,两边的薪水加起来,月收入万元。
但好景不长,小王在外兼职的风声传到计算机公司领导那里,领导提出阻止。
为此,小王很不服气,他认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准兼职,而且兼职也未影响他的本职工作,每月任务他都按时甚至超额完成,他认为,兼职是他个人的事,公司无权干涉,仍继续兼职。
之后,公司以"擅自在外兼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小王与所在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做全日制工作。那么,他的兼职行为无论是否影响其正常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都有予以干涉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有规定,明确禁止员工在外兼职,员工有责任遵守这一规定。此外,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兼职行为时,法律已赋予了与劳动者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是因"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后一种情况下,不受是否因兼职影响原工作为前提。
因此,本案例中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得到法律支持的。
文章来源: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