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没上岗,遭遇意外谁来管?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15:44:03

【案例描述】2014年12月,小柯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随即 小柯便与另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小柯在原单位尚有工资没有结清,原单位让小柯5天后前往领取。小柯便向新单位提出,一周后才能正式上班,单位予以认可。谁知,小柯在前往原单位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因为原单位和新单位均没有为小柯办理工伤保险,小柯曾分别要求这两家单位各自给予工伤赔偿。但原单位以小柯与其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拒绝,新单位也称小尚未正式上班不同意担责。

小柯的工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哪家承担?

【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以看出,构成此类工伤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一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对象只能是“职工”。小柯当时只是去领工资,并非是上下班途中。同时,小柯也不属于原单位或新单位的职工,因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小柯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小柯与新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未正式建立。因此,对小柯的交通事故,原单位和新单位都没有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小方评论】在这个案例中,小柯遭遇了“保障真空”,即新旧企业都没有承担其工伤赔偿的责任。这种情况对于个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大家看了这个案例应该学习到:首先,要避免这种“真空状态”、如果已经发生了要尽量缩短处于这种状态的时长;其次,个人可以考虑购买合适的商业意外保险,一般100元就可以获得10万元保障,合理规避个人和家庭损失;第三,企业可以考虑给员工上意外险,一旦员工出现意外,即可安抚员工,也可减少企业经济负担。

(本案例由 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