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09:15:58

【导读】一些企业成立后,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为一谈:家庭资金支出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不够从家庭提取,“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殊不知这种做法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知识正文】
一、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团体。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有独立的财产,即股东的出资形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以其代表人的名义独立行使对该财产的权利。

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并无直接联系,其仅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人一旦出资完毕,即以丧失该出资的所有权而换取公司的股权。公司以股东出资并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即使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能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因为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但股东可以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形成公司意志,作出公司决议,然后再通过董事会执行。

二、企业家和企业财产混同,股东在公司法上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正是阻止公司债权人起诉自己要求承担公司债务的防火墙。

但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迅速蔓延,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度操纵,又称不当控制。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公司在股东的过度操纵下,实际上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家和企业财产混同,股东在刑法上涉嫌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结尾】
在实践中,企业家往往是公司的股东或在公司中担任高管,在公司中有职权处置公司财产、处理公司账目。但法律规定,公司的财产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任何个人都不能把公司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处置,应当公私账目分明,否则就有犯罪之嫌。
(本文节选自 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