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只有进行了商标注册才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很多商标注册失败是因为使用了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文字和(或)图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法中规定了哪些标志不能申请商标。
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公知公用标志,又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标志。商标代表了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形象,是无形的财富。只有注册了商标,才可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每年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时,都会有10%左右的申请由于商标不符合注册的要求被驳回。
要成功地申请商标注册,需选择可以注册的标志、标志不可与已注册的商标重复、相似、且不能侵犯他人的先在权利等。下面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国商标法中规定了哪些标志是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在设计商品商标的时候需要提前注意。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由商标的识别作用决定的。商标在市场上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辨别其为商标而非装潢或说明之类。因此,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和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除了以上内容外,《商标法》还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也不得抄袭摹仿他人驰名商标。
延伸阅读:
1、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步骤:
a)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可委托办理、或直接办理)
c)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其他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等)
d)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100元/种)
2、商标注册日期
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如果有两家抢注同一个商标,那么商标局先收到哪家的申请书,哪家为在先。
(由Cerpark大学编辑部整理)